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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常见欺骗手段有哪些?
二手车市场是个信息非常不对称的买卖市场,也就是卖方永远比买方知道的商品信息多。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各种欺骗手段应运而生,作为消费者应该小心谨慎,提高警惕,下面就盘点常见二手车市场欺骗行为,谨做交流。
用车辆官方指导价对比二手车卖价有意拉大价格差异,不谈车辆当今优惠力度。现在许多二手车价格高于新车价格,特别是两年内的车辆和优惠力度非常大的车子。以别克君越为例子,车商会告诉你当时新车价格26万多,近30万落地,开了两年卖你18万。车商不会告诉你现在车辆优惠7万多,18万多就能提到一辆新车。所以当需要购买一台准新车的二手车时一定要咨询清楚眼下新车的价格,否则很有可能被无良车商欺骗。
低配冒充高配。几乎所有二手车商对有天窗有真皮座椅的车子一律称为高配或最高配置,或者顶级配置。由于当今车辆换代比较快,车型配置复杂,如果不做够足够的功课非常容易上当受骗。比如奥迪A4L,有些车商把舒适版说成豪华版,殊不知道两者新车差了7万元。有很多车商把原来比较旧织布座椅花几百元换成劣质的皮革座椅,不仅可以以低配乱高配,也隐瞒了车子的车况。
车商承诺两年后高价回收,或者无条件退车。要知道当今车市行情波动大,不仅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新车行情优惠力度更无法预估,谁也无法预料几个月后的行情。车商倘若承诺高价回收,只是其销售手段。当你真去找他回收就会发现那些都是空谈。至于无条件退车,只要好好想一想就知道,每个车子都是有户口的,一旦落户到自己人上,想再拿出来还钱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谨防库存车,试驾车。库存车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车子2011年出厂,2013年上户。试驾车是我们需要查看车辆初次登记车主信息,如果初次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这些车极有可能为试驾车。这些车辆新车价格比正常新车价格低很多,但是车商不会主动告诉你这些,按照正常新车的二手车价格卖给你。
分期购买二手车,车商私自加息。分期购买二手车已经不是新鲜事,有些无良车商会在给客户预算分期时私自改动贷款利息,比如正常贷款利息是5厘,车商会给你算成六厘多。更有一些车商隐瞒客户贷款额度,通过各种手段把你贷款8万改为8.5万,多出来的5000元自然落到这些车商中。而对于不会计算利息的大部分消费者都有可能掉入陷阱。
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不知道你是否遇到过此类车辆,这时千万不要被低廉的价格所打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车子出现重大事故,火烧水淹事故。一定考虑清楚,不可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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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经协商,约定价格为X元,车辆交付。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离合器故障、发动机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随车不带千斤顶、电子扇不能运转等故障。经检验,该车发动机不是日本原装三菱机,而是东风二汽发动机。因退货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A以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A提供如下三份证据:第一,B公司宣传单,上面印有“会员卡系列8.98万元起,11.38万轻松拥有三菱动力”,“主要配备三菱高效能2.4L电喷发动机”字样,B公司予以承认。第二,车的方向盘及四轮轴外侧均有三菱标志的照片。第三,销售人员C的谈话录音及该录音书面材料。该“谈话录音”中明确说明:“是日本原装机器”,“绝对是三菱机器”,而且告诉A,方向盘上打的标志是合资标志,但主要是代表发动机的标志。C对此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向A销售汽车时,隐瞒发动机生产厂家的真实情况,使A在购买车辆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车,故应认定B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A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心理考虑,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大额的消费,其从选看车型直至交付车辆期间,应该查验发动机,特别是对发动机上显著位置标明的东风标志也应予注意,因此,对A主张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 说法 争议焦点: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决定这一判断的因素除对证据的认识之外,其实还有判断者的价值倾向。 关键是对现有证据的认识。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三份证据逐一分析后认定,三份证据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证明B公司在销售中具有欺诈行为,甚至以证据三(C的谈话录音)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为由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证据评价: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法院的证据评价过程存有不当之处。证据三要证明的并不是A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事实,而是B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欺诈性陈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明显不是在对症下药。此其一。 其二,将上述三份有机联系的证据割裂开来逐一单独评价,不符合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证据,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都会在一定的方面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印证。单独的其中一份证据,可能只能证明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所以单看这份证据,可能并不会确信要证事实一定为真。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如果这份证据证明到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证明到要证事实的其他侧面或其他部分,或者这份证据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证达到所要求的证明度,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提升法官对要证事实的确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综合全部的证据认定事实。 其三,关于所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让法院确信要证事实为真的问题,当事人常常觉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能服判。 经验法则:法官对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能否证明B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具有欺诈行为。这个问题虽然是属于法官心证的范畴,但并非不能检验、不能监督,因为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这一内在的客观性制约即为经验法则。 首先,经验法则作为人们一般经验的归纳或抽象,由具体证据显示出来的已知事实不过是同种经验的又一例而已。法官从证据或已知事实出发选择经验法则必须受两者之间这种内在联系的制约。同时,运用特定的经验法则在评价具体的证据并就要证事实作出判断时,也必须受人们关于该经验法则内容及盖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约。 其次是左右事实认定的价值立场。二审法院认为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额的消费中,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从而否认B公司的欺诈行为。法院的立场很像庞德为我们描述的严格法阶段的立场:凡成年人均须照顾好自己,他不应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给予保护。如果他做了一笔愚蠢的交易,他必须像个男人一样去履行义务,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为,那他就要睁开双眼,面对风险而为之。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观念不能再被坚持已毋庸赘言。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首先从欺诈主体的行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诈人的抗欺诈能力来考验整个社会对欺诈的承受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汽车的资讯比较复杂,汽车销售公司一般都会聘用有专门知识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而大多数人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只能依靠销售商的宣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汽车的显著标志来进行选择,在此情形下,顾客的购买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销售公司以及其销售人员的依赖。本案中B公司的宣传单和其销售人员C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欺骗性的宣传和讲解,导致A作出了错误的认识,如果因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而判决B公司不成立欺诈,无疑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肯定,对顾客来说也是一种苛求。本案也让我们联想到常被曝光的房产销售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从理论上说此种宣传单系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司法应勇于发现受骗者的救济途径,借此杜绝该不诚信的行为。卢埃林说过,只有技术而没有价值是罪恶。 (作者分别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如何判断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来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点有两种价格;使用欺诈性的语言,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销售商品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行为,都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法律分析:消费者可以通过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来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点有两种价格;使用欺诈性的语言,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销售商品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行为,都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认定价格欺诈的条件包括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的标价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类、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当消费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和投诉;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向法院投诉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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