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11:24:46 | 找车网
新车6年免检,6年以后的年检政策涛声依旧,仍然是7—15年之内,每年一次,15年以后每半年一次。
根据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的定义,机动车检验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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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和蓝牌面包车,新车上牌后前六年,每二年一审,六年后,则是每年一审,十年后是一年一审,十五年后是一年两审。货车上牌后,每年一审,十年后,一年两审。车辆年检要用到的证件有:车辆的行驶证,有效的交强保险单和车船使用税。
新规指出:从2020年11月20日起,6至10年的非营运车辆(面包车除外)由之前的一年一审,改为两年一审。换句话说,就是10年之内的车辆只需要上线检测两次,即第6年和第8年需要上线检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车辆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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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起源、发展、现状和问题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机动车辆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机动车辆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商业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车辆保险的起源
国外机动车辆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机动车辆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二)车辆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机动车辆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机动车辆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
到1913年,机动车辆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
1927年是机动车辆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机动车辆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进程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机动车辆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机动车辆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机动车辆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我国机动车辆险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保监会统计显示,2010年1-8月,全国车险保费收入705.92亿元,同比增长18.9%,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7.7%。
随着汽车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不断完善,使许多投保人对现在的保险条例更加深入的了解。然而,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面对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多和复杂没有仔细的阅读,就签订了保险合同,以至于在日后生活中发生了许多保险拒赔的案件。
(五)我国现行车险的不足
1、粗放式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针对各车种的具体需要来加以设计,单一条款适用于所有车种和使用性质;在交通事故中,除突发性机械故障,车辆仅是工具而已,人的因素才是肇事最主要的原因,以致风险保费和承担风险的配比严重不合理,保险费率缺乏科学性。
2、对受害人的保障性不足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以每次事故为基础,而投保人往往从缴纳保险费多与少的角度考虑选择赔偿限额,而非从保障角度,总体赔偿限额确定都相对较低,绝大部分为5万元,以致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障不充分也就随之凸现出来。
3、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法律基础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尚未作出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尽管不少省市都规定了机动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关也将机动车辆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因此实施过程中仍遇有较大阻力。
4、保险公司预付肇事逃逸案件有关费用力不从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有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义务。1998年,全年共发生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1499起,而机动车辆投保率仅为34.08%,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却要承担所有的肇事逃逸车辆预付资金的义务,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
(六)解决措施:建立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
建立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对于整个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机动车辆自愿保险的生存空间、保险公司的切身经济利益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能否健康运作。
1、加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进程
机动车辆保险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位,其存在的前提首先应是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法(或条例)的存在。世界各国关于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二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强制投保或提供保证的法律依据,其余有关事项则由保险法规范;三是在保险法规及交通法规之外,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鉴于我国尚无道路交通法,而保险法又是以商业保险作为主要规范对象。故我国采取第三种立法模式为宜,即制定单行法规规范和调整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运行的原则和关系。
2、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程度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和物两个方面,世界上实行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国家绝大部分仅保障人,而对物的损失则主要通过商业保险加以解决,这是由设立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宗旨所决定的,其保障的核心对象为人。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为体现公平,其保障程度应界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即其保障程度高于社会保障。我国应改变现行赔偿限额按照事故确定的方法,改之以按事故受害人加以确定。强制责任保险无论在保障范围上还是在保障程度上,只能是基本的,对超出基本以上部分的保障应通过自愿保险来解决。
3、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赔偿的责任基础
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赔偿的责任基础可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现阶段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尚不能以“无过失责任”作为赔偿的责任基础。但考虑到受害人举证的困难,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可规定举证责任主要由行为人(车方)承担,即实行“准无过错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再向“无过失责任”作为赔偿基础过渡。
4、建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建立和实施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交通事故逃逸的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尤其是抢救的医疗费用以及死亡的丧葬费用,是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中不可忽略的一个大问题,继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垫付,则无论在保障程度还是成本核算上都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故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按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费比例提取,由国家再保险公司管理,日常支付委托保险公司办理,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受害人补偿范围和标准参照强制责任保险执行,由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运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七)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前景及有利条件
当前,机动车辆保险发展正处于相当有利的发展时期,其有利条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车险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也使车险成为产险公司经营的风向标
2007年底开始全球经济危机以后,为刺激经济复苏,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国家对汽车消费行为给子了优惠政策,更加速了汽车保有量特别是私家车保有量的增长。2008年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6988万辆,截止到2009年6月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7655万辆,其中汽车6263万辆,私人汽车为4624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66.24%。
中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为车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客户基础。作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年,汽车保险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汽车保险逐渐超过曾经撑起中国产险业大半的企财险与家财险而成为产险市场的第一大险,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中的业务占比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2009年上半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1511.8亿元,其中车险保费收入1111.1亿元,占比73.49%,“成也车险、败也车险”成为产险公司的经营规律之一。
2.我国车险经营主体的快速增加,加剧了车险市场的竞争,同时改变了车险市场的竞争格局
从行业集中度来看,车险市场依然是中资财险公司占完全主导地位,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还不到1%。在2004年前,以人保、太保、平安三家为主力的第一集团,占据了接近80%的市场份额。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竞争的态势;随着新兴保险主体的不断进入和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市场集中度正以加速度的趋势降低。2009年6月底的数据表明,前三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比已下降到66%,中华联合、中国大地、国寿财险等快速增长的市场新兴力量,正在逐步分割第一集团减少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众多中小产险公司正在快速增长,成为市场上不可小觑的新生力量,但其市场份额仍然较低。
市场主体的增多,加剧了产险市场的竞争,特别是车险市场的竞争。因为车险市场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对产险公司的保费贡献度较大,对于急于在市场中立足的新进入者而言,是首选的竞争市场。在获得了基本的市场份额后,这些公司基本上均要再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公司的发展趋于平衡。这种现象几乎成了中国产险公司的发展规律。
3.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促使车险渠道加速变化
(1)险种结构的变化,使产险公司必须寻找更快捷的渠道来提升销售与服务能力。面对交强险经营亏损的局面,产险公司尽力扩大承保面,通过保费的增量来摊销固定费用,从而使其产生费用差,同时,通过交强险承保面的扩大带动商业险的销售,使车险的整体盈利能力提高。而在交强险产品费率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渠道则成为竞争的核心点,“渠道为王”在以交强险为前导的车险市场成为产险公司的共识。
(2)客户结构的变化是渠道变化最主要的内在动因。随着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私人消费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体,“私家车”成为汽车消费市场上的主力军。从2002年底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969万辆到2009年6月底的4624万辆,私人汽车消费量每年保持着25%以上的增长速度。从2002年到2003年私车消费井喷算起,2009年,我国已经进入私车消费的第7个高峰年,同时,车辆置换进入全面增长期。据新华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家庭购买“第二辆车”正方兴未艾,随着经济发展,国内近几年换车频率在不断加快,“第二辆车”将更快地走入中国家庭。
客户结构的变化,势必引起保险公司经营的整体变化,特别是销售方式与服务方式的变化。在以私家车为主导的客户结构中,满足分散性个人车险的渠道就会凸显出其优越性,而这种渠道从客户角度看应该是方便快捷和可以感知与接触的,从产险公司角度看则应该是盈利性与服务性并重且可以控制与易于操作的。
4.我国汽车保险业经营水平及盈利能力低下,是产险寻找新渠道的源动力
我国汽车保险业自2003年实施费率改革以来,与保险恢复的前二十年相比,市场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财产保险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汽车保险业开始进入群雄逐鹿的全面竞争时代,在竞争中汽车保险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汽车保险业经营模式单一,同业之间的低水平竞争现象严重;(2)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完善,但不同业态主体的协作不畅,没有发挥协同效应;(3)汽车保险企业经营成本较高,经营较为脆弱,行业整体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34家中资财险公司中只有11家险企实现盈利,三分之二以上财险公司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实现全行业盈利是摆在经营者和监管者面前迫在眉睫的问题;(4)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十分普遍,难以适应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5)汽车保险企业对客户的服务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客户对汽车保险的多样化需求。这些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车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分析,随着中国产险业的日益市场化,作为现代保险企业,保持合理的盈利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面对车险市场现状,产险业要谋求可持续发展,创新就成为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唯一出路。如前分析,在受制于产品、价格的同质化及品牌、服务快速成长的挤压,渠道成为行业创新的突破口,险企希望通过渠道创新带动企业运行机制及体制的变革,从而完成中国车险业现代化的过程。车险电销在这种内在动能推动下,成为车险渠道创新的代言。对于电销,监管部门及试运行的企业均寄予了厚望,希望通过电销解决销售成本居高不下、客户信息失真、续保率低、业务波动等一系列经营问题,并为公司及行业建立起经营公开透明、价格直接惠及客户、服务优质便捷的新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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